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減負強企激發企業發展活力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穩字當頭、穩中求進,深化“六穩”“六保”工作,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提升核心競爭力、激發企業發展活力,確保經濟平穩運行,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進一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1、統籌加大紓困幫扶資金精準支持力度
統籌省級相關專項資金安排中小企業紓困幫扶資金,加大對中小企業的紓困幫扶力度。鼓勵各市、縣(市、區)設立或統籌安排中小企業紓困資金,對生產經營暫時面臨困難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中小企業和勞動密集、社會效益好的民生領域服務型中小企業,可采用專項扶助、貸款貼息、融資擔保等方式給予針對性紓困支持。執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發揮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資金支持作用
落實落細降準、降息政策,用好用足支農支小再貸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貸”應用,不斷提升央行資金直達性、精準性,支持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小微、綠色低碳、科技創新、制造業等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做好兩項直達實體經濟貨幣政策工具轉換接續工作,2022年起普惠小微企業貸款延期還本付息支持工具轉換為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貸款支持計劃納入支農支小再貸款管理。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執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其他政策執行期限:長期。
3、推動小微企業貸款擴面增量
督促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授權、授信、盡職免責“三張清單”機制,提高小微企業融資可得性和覆蓋面。用好省企業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推動融資供需精準對接,提高企業融資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推廣“企業碼”“貸款碼”,實現銀企精準高效對接。深化“4+1”小微金融服務差異化細分工作,繼續落實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兩增”考核目標。執行期限:長期。
4、升級保就業保市場主體融資常態化工作機制,推進“雙保”助力貸
不局限于受疫情影響企業,支持更多暫遇困難但發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業。對經營指標有劣變趨勢,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時“輸血”有望恢復的企業,給予增量貸款支持。執行期限:長期。
5、推動銀行機構進一步完善無還本續貸措施
強化對優質、誠信小微企業的激勵,完善小微企業“正面清單+負面清單”管理,鼓勵和引導銀行機構依托省金融綜合服務平臺,推廣“信易貸”平臺應用,實現知識產權質押等新型抵質押手段線上運用,開展大數據精準對接、風險控制管理、批量化營銷。執行期限:長期。
6、深化“浙科貸”“創新保”等金融產品創新
引導銀行機構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周期和融資需求特點合理設置貸款期限,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
7、深化中期流動資金貸款
加大銀行機構對傳統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投放力度,創新推行“兩內嵌一循環”服務模式,建立健全信貸配套服務機制,進一步優化信貸供給結構。執行期限:長期。
8、深化運用保險機制推進保證金領域改革
繼續在建設工程、政府采購、海關關稅、旅游服務質量等領域深化保險機制運用,推行以保險、保函等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推進投標保證保險線上辦理,逐步推進設區市對接。執行期限:長期。
9、加大政府性融資擔保支持
加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支持力度,擴大業務規模,擔保費率不高于1%,支持保就業保民生。出臺實施政府性融資擔保支持小微企業匯率避險方案,降低企業匯率避險準入門檻。執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減輕企業用能負擔
10、對低壓小微企業電力接入工程實施優惠政策
對全省用電設備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業采取低壓方式接入電網,計量裝置及以上工程由供電企業投資建設。執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1、保障制造業中小企業能源安全穩定供應
加強電力產供儲銷體系建設,科學實施有序用電,合理安排錯峰用電,保障對中小企業尤其是制造業中小企業的能源安全穩定供應。推動產業鏈龍頭企業梳理上下游重點企業名單,保障產業鏈關鍵環節中小企業用電需求,維護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確保企業已有訂單正常生產,防范訂單違約風險。
12、平穩有序推動中小企業進入電力市場
鼓勵不滿1千伏用電電壓等級的工商業用戶直接參與市場交易,未直接參與市場交易的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工商業用戶,現貨市場運行時,不承擔輔助服務、成本補償等市場分攤費用。執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持續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13、落實穩崗就業政策
加大力度落實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政策,小微企業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招用在校大學生、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等重點人群人數與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的占比由20%下降為15%,超過100人的企業下降為8%。執行期限:長期。
14、落實緩減工會經費政策
企業撥繳上級工會經費緩減20%。執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5、加強中小企業員工住房保障
在重點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城市,鼓勵產業園區統籌小微企業需求,統一規劃、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支持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閑置土地和存量閑置房屋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企業建設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勵其向周邊中小企業員工開放入住,租金參照同等條件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加快降低企業物流成本
16、不斷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
優化口岸通關流程和作業方式,提升通關效率;持續鞏固壓縮整體通關時間成效;高水平推進口岸信息化建設。執行期限:長期。
17、化解訂箱難運價高難題
評估現有集裝箱空箱調運補貼政策。加強政策儲備,應對“一箱難求”“一艙難求”問題,力爭集裝箱數量保持增長。建立國際集裝箱市場常態化監測應對機制。執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8、增強海港服務能力
發揮寧波舟山港國際大港優勢,加強與班輪公司協調對接,爭取更多運力艙位供給,鼓勵班輪公司推出中小企業專線服務。指導省海港集團等新增運力,增開東南亞等航線。執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9、推廣高速公路差異化收費
對合法裝載國際標準集裝箱運輸專用車輛,落實高速公路通行費六五折優惠政策。對使用我省發行的電子不停車收費(ETC)車載裝置的合法裝載貨運車輛,實行省屬及市、縣(市、區)屬國有全資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費八五折優惠政策。
進一步減免涉企收費
20、持續推進涉企審批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
深入優化營商環境,降低企業市場準入門檻。執行期限:長期。
21、按現行標準的80%收取水資源費、水土保持補償費、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藥品再注冊費、醫療器械產品變更注冊和延續注冊費
水土保持補償費具體征收標準,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另行發文明確。執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2、減半收取餐飲住宿企業檢驗檢測費
執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加大穩企業主體支持力度
23、緩解原材料成本上漲壓力
開展大宗商品價格監測,暢通線上線下價格投訴舉報渠道,依法查處大宗商品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行為。推動期貨公司深化對中小企業的風險管理服務,探索基差貿易、倉單服務、合作套保、場外衍生品等多種業務模式,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個性化的風險管理服務,鼓勵各地對中小企業運用期貨套期保值工具應對原材料價格大幅波動風險給予適當補貼。
24、鼓勵企業抓先機促生產
在確保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產的前提下,鼓勵訂單較多、生產任務較重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調度增加2022年一季度生產安排。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出臺政策,鼓勵企業提升產能利用水平。
25、鼓勵企業員工堅守崗位
鼓勵企業通過發放留崗紅包、過年禮包等方式,吸引外地員工留在當地過年,保障春節期間正常生產,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給予一定補貼。
26、確保產業鏈供應鏈暢通
建立全省產業鏈供應鏈運輸保障工作機制,在確保嚴格落實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對產業鏈鏈主企業和關鍵核心企業生產急需物資的運輸需求給予保障。
27、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規定,采購人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購項目預留中小企業份額,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中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預留該部分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4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其中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低于70%;提高政府采購預付款比例,政府采購合同約定對中小企業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40%,采購項目實施以人工投入為主的,原則上不低于20%;降低政府采購合同履約保證金比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收取履約保證金的,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合同金額的2.5%。繼續執行取消政府采購投標(響應)保證金、采購文件工本費政策。執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8、加強對中小企業出口的支持
擴大信保統保平臺覆蓋面,加大出口信保補助力度,優化全省小微企業出口信用保險政府統保平臺政策,平臺整體費率水平比2021年下降10%以上。執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9、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
進一步落實《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落實國家清理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專項行動。推動各級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大型企業及時支付采購中小企業貨物、工程、服務的賬款,從源頭防范層層拖欠形成“三角債”。嚴禁以不簽合同、在合同中不約定具體付款時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規避及時支付義務的行為。
30、優化能耗“雙控”制度
全面落實原料用能抵扣政策,對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氣,不納入能耗強度和總量考核。對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不納入能耗總量考核。